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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省份:四川  发布时间:2022-09-08  浏览量:592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和规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提速增效为目标,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

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繁简分流,以案由为基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

(一)案件的证据及事实情况;

(二)案件法律关系以及法律适用情况;

(三)诉讼请求情况;

(四)当事人身份情况;

(五)争议性质及标的大小;

(六)矛盾冲突程度;

(七)案件社会影响。

三、建立以立案识别+速裁团队选案的案件繁简分流模式,综合判断案件繁难易,确定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并在审判系统中甄别标注。

对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简单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进行简案快审;不宜速裁快审的案件,由繁案办理团队进行繁案精审。

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繁简分流一般应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速裁团队所转繁案团队办理的案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下列类型案件立案时可作为简单案件分至速裁团队审理:

(一)当事人情况:1.当事人人数3个(含)以内;2.无第三人;3.当事人不存在敏感因素;

(二)诉讼请求情况:1.无反诉;2.单一案由;3.诉讼请求3个以内(含);

(三)诉讼标的情况:当事人均为法人的标的额300万以下;一方为自然人的标的额100万以下;

(四)证据情况:1.无证据保全申请;2.无调查取证申请;3.无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申请;4.无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申请;

(五)社会影响情况:无舆情风险。

六、下列类型案件立案时可作为繁案审理: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二)需要调査取证、勘验、审计、鉴定、评估的;

(三)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四)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五)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六)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有信访隐患的;

(七)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速裁的其他情形。

七、当事人对适用速裁快审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由速裁团队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在速裁快审期间,出现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速裁快审情形的,应当依法转换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不得再退回重新分流。涉及审判组织转换的,除非存在回避和投诉违法事宜,原独任法官一般继续参加案件审理。转换情形应告知当事人。

八、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原则上由速裁团队办理,当日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

九、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在当年四川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0%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十、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

十一、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

十二、繁案精审时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十三、探索实行类案专办模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团队办理。

十四、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可以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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